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2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协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度。会员是协会的主体,是发展搏击事业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
第三条 协会组织机构:设会员中心、认证中心、赛事中心、培训中心、晋级考试中心;其中会员中心负责会员管理职能。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类型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须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决议,按期交纳会费,积极支持和参与协会事业发展。
第六条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为武术搏击爱好者(18周岁以下应争得监护人同意并协助申请),须为中国公民,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团体会员
地方搏击协会、学校、俱乐部、培训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单位团体会员。
(一)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全市各区县级搏击协会、 各大专院校、高水平基地、企事业单位等;
(二)二级单位会员:各学校、俱乐部、武馆、健身培训中心等。
第三章 会员入会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承诺遵守协会章程及其规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无失信记录的合法单位或个人。
(二)单位会员入会需有依法成立和存续的资格证明(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证明或工商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机构)。
(三)会员入会,向协会递交入会申请书,并按程序报协会批准,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单位会员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提出议案;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4、参加或接受协会委托承办市内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5、参加协会援助和发展计划的权利;
6、获得协会技术指导、咨询、培训等服务;
7、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8、查阅协会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大会/执委会决议、主席签发文件、财务会计报告等;
9、在协会讨论决定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作出处理决定时,受处理会员有权进行申辩、提出调查申请;
10、自愿申请入会和自主决定退出协会;
11、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享有上述团体会员权利中的 1、2、3、5、6、7、8、9、10、11 条款权利。
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执行协会章程及规定和决议决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公平竞赛原则和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
(三)开展搏击运动的普及、推广和提高工作,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
(四)支持和执行协会制定的搏击运动发展目标、政策 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等,积极参与协会开展的等级评定认证和培训计划,推动搏击项目的产业化发展;
(五)各单位团体会员按层级负责所在地区内个人会员的注册、管理、申报、更新等备案信息;
(六)作为协会单位团体会员期间,保持自身的合法存续性,及时上报会员自身的任何重大变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章程、注册信息修改、组织形式变更、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变动、财务情况等);
第十一条 单位团体会员制定的章程、管理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不违背本协会章程相关条款,如果违背协会章程的,应以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章程、规定和决定为准。
第四章 注册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实行注册管理。会员须于每年 12月 31日前在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注册材料。未进行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办公会表决,暂停其会员资格,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在相关情形改正后经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二)连续两年拖欠会费,经提醒未交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赛事和会议的;
(四)被协会认定不再符合本章程有关会员资格要求的;
(五)会员在被暂停会员资格期间,不得行使基于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不得利用协会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推广活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暂停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会员资格,协会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采用下列方式利用协会名义或会徽的涉嫌侵权:未经授权利用协会名义开展的赛事宣传活动; 将协会会徽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协会会徽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制造或者销售协会会徽;其他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或被暂停会员资格两年内仍未彻底改正其违规行为的,或单位会员出现资不抵债、破产、自行解散或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以及其他被协会认定不能再享有会员资格情形的,由主席办公会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建立会员黑名单制度。
(一)对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机构,在协会官网通报;
(二)对取消会员资格的个人或组织机构,纳入会员黑名单,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三)个人或单位团体会员,在黑名单期间内不得参加协会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六章 会员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自愿退会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在此之前,妥善解决与本协会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等问题,方可退会。
第七章 会费收取与开支管理
协会会员会费标准经遵义市民政局报备批准,依据《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章程》和《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费收取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年度标准:20元/年。
(二)单位团体会员:会费年度标准,1、一级单位团体会员:300元/年; 2、二级单位会员:100元/年。
(三)缴纳会费账号信息:
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新浦支行
户 名: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
账 号:0201 2000 1500 0926 63
二、会费开支
(一)搏击运动推广、发展、宣传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组织搏击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三)网络服务系统的开发、运营、维护;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五)协会开展业务活动等开支;
(六)会员服务项目的开发、购买、运营等开支;
(七)其它与搏击事业密切相关的开支。
三、会费的管理
(一)会费纳入协会专账管理,每年向执委会通报会费收缴和支出情况;
(二)会费收取和支出采用统收统支,收支分离的方式,由监委会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与引导;
(三)会费的使用与管理接受会员以及社会的监督,每年在协会官网进行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统一由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制作和颁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遵义市搏击运动协会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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